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延吉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为直属于延吉市人民政府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机构或职责调整
无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配套文件和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法定程序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做好房屋征收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开展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进行摸底调查,并向土地有形市场管委会报审;根据市土地有形市场管委会提出的收购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无主土地,并纳入储备库经营;根据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已储备土地的位置、级别、面积等情况,对每宗土地确定使用用途及规划指标。做好土地收购、开展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信息,收集土地需求信息。对经营性土地的供求数量、结构布局、用途、价格、时间等进行有效控制,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时供应土地。
(三)会同和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项目单位开展全市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工作。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编制总量,延吉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财务科)
1、负责协调落实党委决定的各项工作;
2、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及党建工作;
3、负责全局年度考核及干部考核工作;
4、负责信息和宣传工作;
5、负责文件存档及保密工作;
6、负责群团、工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7、负责各种会议组织工作。
8、负责人事劳资工作;
9、负责文件管理及文印管理工作;
10、负责车辆管理和后勤管理工作。
11、负责各类经费计划、管理使用和拟定报批工作;
12、负责各类财务票据管理工作。
(二)法规科
1、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做好房屋征收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2、负责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开展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
3、负责研究和起草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性文件工作;
4、负责城市房屋拆迁遗留业务处理工作。
(三)补偿科
1、负责对征收科室移交的征收协议文书进行移交登记;
2、负责核对已接收的协议书及附件的真是、完整、准确性并登记、存档;
3、负责对货币补偿的产权证进行产籍确认,按程序对本征收人发放补偿款;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收取房屋差价款;
4、负责对未按时完工的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5、负责给回迁的被征收人结算,并填报房屋分配通知单;
6、对已结束的项目中的老房照组织灭籍,档案移交档案科。
(四)土地储备科
1、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进行摸底调查,并向土地有形市场管委会报审;
2、根据市土地有形市场管委会提出的收购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要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
3、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无主土地,并纳入储备库经营;
4、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已储备土地的位置、级别、面积等情况,对每宗土地确定使用用途及规划指标。做好土地收购、开展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
5、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信息,收集土地需求信息。对经营性土地的供应数量、结构布局、用途、价格、时间等进行有效控制,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时供应土地
(五)档案科
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建档、归档管理工作。
(六)征收一科、征收二科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
2、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摸底、登记;
3、负责同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4、按照法定程序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内设机构职责根据本单位主要职责自行分解。
四、人员编制
根据职责任务,核定延吉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事业编制25名(其中,全额拨款25名)。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24名,工勤岗位编制1名。新进工勤人员采取员额经费方式聘用。
五、领导职数
核定延吉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领导职数4名(正职1名,副职3名)。
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7正7副)。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强化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按照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开展活动。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公益服务职能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分类后,除国家和省明确政策规定外,原编制经费形式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原实行的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维持不变,待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四)三十日内,按“三定”规定理顺名称和职责,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五)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等级规格规定未明确前,维持原机构规格待遇不变。
七、附则
本规定由延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延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