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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14:40 来源 : 延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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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卫生健康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延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吉市卫生健康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地方行业管理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中(朝)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加强中(朝)医药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加强行业治理,整治行业乱象。

(十三)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观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中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局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协助上级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

4.与延吉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局与延吉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调处理机制。

5.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人事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宣传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及相关的初审等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本系统党建、精神文明、政行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考察、任免及人事、档案管理、调配、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指导市直卫生健康系统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及统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支部和局机关、局团委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承担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管理。

(二)财务科(规划信息科)。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负责项目建设综合管理;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编制卫生健康项目预决算;指导本系统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医政医管科(中(朝)医药管理科、体制改革科)。贯彻国家、省、州有关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定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加强行业治理,整治行业乱象。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综合管理,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救援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朝医药、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中医药科研管理及科研成果转化。整理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四)综合监督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市级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综合服务功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疾控科(妇幼科、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贯彻执行妇幼健康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六)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老龄健康科、基层卫生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认真贯彻落实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定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指导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其中:正职7(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