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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14:41 来源 : 延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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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延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机 构 职 能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延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5号),制定本规定。

    延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延吉市体育局牌子。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市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研究拟订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旅游和体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整体形象推广,促进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广播电视规范运行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一)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技术规范、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规范播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三)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指导、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国内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文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考古工作职责。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

(十六)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各级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统筹全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十七)协调全市区域性体育发展。贯彻落实体育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十八)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加强行业治理,整治行业乱象。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