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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14:57 来源 : 延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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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林业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吉林省人政关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延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5),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吉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履行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开发、监督和产业发展等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政策,组织实施上级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侯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管理全市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漢调查,组织实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挑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执行林业和草原相关产业上级标准并实施,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落实上級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査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市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建设的年度计划、方案审核、立项、报建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新建改建公共绿地施工及竣工验收。

(十五)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合同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六)承担主管行业领城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加强行业治理,整治行业乱象。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第四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和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政策的调查和研究。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オ队伍建设;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审计稽査、部门预决算,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落实林业和草原相关法治建设规划。承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听证等相关工作。组织行业普法,协调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及行政许可证发放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査、检验、检疫、认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加强行业治理,整治行业乱象。

(二)资源管理科。承担森林和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贯彻落实森林资源和草原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标准。承担林地和草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和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全市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资源监督、行政裁决相关工作。

(三)生态保护科。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区,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工作。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管理各级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贯彻执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组织、指导、监督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林产品质量工作。负责开展林业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政策的调査硏究信息交沆工作。

(四)营林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总场和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围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贯彻落实上级天然林各项保护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并执行。协调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贯彻落实全市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全市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编制全市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做好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做好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组织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产业政策和标准,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査。落实国家和省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録化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工程绿地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商品林发展、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市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建设的年度计划、方案审核、立项、报建工作负责对延吉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合同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新建改建公共绿地施工及竣工验收。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査等防火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5(含机关

党委专职副书记1)。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2

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