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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14:59 来源 : 延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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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辖区内执行。

2.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申报、“三同时”项目的审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报送环境统计报表工作。

4.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调查、审理环境保护执法案件。

5.负责调查审理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负责接待处理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提出的信访案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预警工作。

6.负责对全市有污染的单位和业户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7.负责全市辐射、放射性等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8.依法监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展利用,监督管理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和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9.负责对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包括大气、水质、噪声、固体废物等)各要素进行定期监测,并向上级报送监测数据;负责对全市污染源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承担区域内环境信访和纠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任务;负责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验收、科研等项目的监测任务;负责开展环保科研课题活动。

10.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环保科普活动,负责环境信息中心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