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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

您好!我是延吉市公园路2017号省军分区家属楼一租户,房东将房子转卖,还有半年的房租到期,让我退房却不与我结算剩余半年房费、押金和取暖费,并用语言人身攻击和恐吓,我想不明白怎么会有如此黑心恶霸房东?她是黑社会么?这么霸道?难道老百姓就没地方说理申冤么?万般无奈!希望有关部门出面解决此事,期盼您的援助!最后祝您身体健康!谢谢
2020-11-30

回复单位:延吉市政数局

根据《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要求,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租让将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人的话,此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也就意味着,其实购买房屋的人也是需要按照之前你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来履行的,如果出租人或者购房者要求你提前搬走的话,你是有权拒绝的。
另外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约束,虽然出租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处分的权利,也是允许在租赁期间将出租房屋卖给其他人,不过此时买卖关系不影响之前的租赁关系。这个时候购房者也是要继受出租人的义务,就需要在剩余的租赁期间,继续履行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您的情况,建议您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首先是协商。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2、可以报警,警察可以进行调解。
3、协商解决不了的,可起诉解决。如果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就必须做到证据充分,必须要证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以上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也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020年12月5日